根據公司《職工招聘管理辦法》中相關規定,現對被確認為擬錄用人員在正式錄用前進行公示,如下:胡德國,男,1981年7月出生,漢族,大學本科學歷,2005年7月參加工作。擬為轉底爐事業部冶金塵泥治理技術人選。對以上公示情況如有意見和建議,可在2021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26日內向寶武集團環境資源科技有限公司 人力資源部(黨委組織部)反映。反映可采用面談、來信(函)或來電等方式。聯系地址: 寶武集團環境資源科技有限公司 人力資源部(黨委組織部),上海市寶山區寶楊路1943號8樓郵 ? ?編: 201999聯系電話: 021-36588698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2021年8月20日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 ?寶武集團環境資源科技有限公司
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鎮九龍社區JL-4-27部分地塊(以下簡稱“地塊”)位于瑞安市臺新路與陳岙河交界處的東南側區域。地塊西至陳岙河,東至龍江路,南至羅梅大道,北至昌吉路,占地面積為 13746.61m2(約20.62畝)。地理位置為東經 120°44'53"至 120°44'58",北緯 27°50'47" 至 27°50'52"。地塊于2000年之前作為農田使用,2000年后,地塊內農田逐漸改造,在地塊內建起零星工廠,2010年后,地塊內成立陳岙村電鍍中心,存在多家電鍍、機加工企業,后開發為綠地(G),于17年夷為空地;地塊東、北、南側區域于14年后逐漸開發為居住用地(R)、工業用地(M)及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(B)。西側區域曾于14年前為陳岙村東岙垟工業區所在地(M),包括數家電鍍廠、機車部件公司及五金企業,地塊未來規劃類型為居住用地。根據土壤樣品的檢測結果,重金屬11項(氰化物、銅、鎳、銻、鉛、鎘、鈹、砷、汞、釩、鈷)和揮發性有機物甲苯、總石油烴在土壤樣品中有檢出,其中銅、鎳、鈷的檢出濃度均高于《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(試行)》(GB36600-2018)第一類用地風險篩選值,銅的樣品超標率為2.6%,最大超標倍數為0.07,鎳的樣品超標率為13.2%,最大超標倍數為4.51,鈷的樣品超標率為2.6%,最大超標倍數為0.48,其他檢出的重金屬類物質、揮發性有機物及總石油烴均低于《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(試行)》(GB36600-2018)第一類用地風險篩選值。根據地下水樣品的檢測結果,重金屬7項(銅、銻、鈹、鈷、鎘、鎳、砷)和揮發性有機物5項(苯、甲苯、乙苯、間&對-二甲苯、鄰二甲苯)在地下水樣品中有檢出;其中鎳、鈷的檢出濃度高于《地下水質量標準》(GB/T 14848-2017)IV類水標準限值,超標倍數分別為65.8和4.65,其余重金屬類物質、揮發性有機物的檢出濃度均低于《地下水質量標準》(GB/T 14848- 2017)IV類水標準限值;半揮發性有機物、有機農藥類在地下水樣品中未檢出。后續工作建議:根據地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狀況初步調查結果,土壤及地下水超標污染物質主要為銅、鎳、鈷,與地塊歷史用作電鍍、五金加工企業的事實相符,歷史生產活動對于地塊周邊土壤及地下水的環境產生了負面影響,且經調查后判定不符合后續開發作為居住用地的要求,需要開展地塊人體健康風險評估及修復工作。
瑞安市南濱江單元(0577-RA-JN-06)01-04地塊位于瑞安市飛云街道云周鐵路村,占地面積為58932.0m2(約88.4畝)。該地塊原為工業用地和農業用地,地塊原土地權屬人為國有用地(11446.3m2)和鐵爐村村民小組(47485.7m2);根據《瑞安市南濱江單元(0577-RA-JN-06)控制性詳細規劃》(2020年10月),該地塊擬轉型為居住用地(R2),后續建設及地塊權屬為瑞安江南新區開發建設管理委員。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》(2018 年 8 月 31 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)、《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<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>的通知》(浙政發〔2016〕47號)、《關于印發<浙江省污染地塊開發利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>的通知》(浙環發〔2018〕7號)等文件規定和精神,用途變更為住宅、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,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。通過對瑞安市南濱江單元(0577-RA-JN-06)01-04地塊開展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結果可知:瑞安市南濱江單元(0577-RA-JN-06)01-04地塊在本報告前文確定的評價原則及方法下,調查地塊土壤及地下水檢出指標均低于選用篩選值。依據《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》(環境保護部令 第42號)和《浙江省污染地塊開發利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》的要求,調查地塊土壤環境質量滿足《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》(GB36600-2018)中的第一類用地要求;《地下水質量標準》(GB-T14848-2017)(Ⅳ類)標準限值及《上海市建設用地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篩選值補充指標》中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第一類用地篩選值。該調查地塊無需開展后續詳細調查等系列工作。
瑞安市南濱江單元(0577-RA-JN-06)02-01 地塊位于瑞安市飛云街道西垟村,占地面積為23543.34m2(約35.3畝)。地塊東鄰飛云江,飛云江與地塊之間有約10m寬的防汛通道,防汛通道邊有雜草,且長勢良好;南側是02-15地塊,現為空地;西側緊鄰飛云西路;北側是01-04地塊,現為空地。地塊于上世紀90年代之前為農田,1993年1月15日成立瑞安市飛云石油溶劑廠,位于地塊內東北角,建筑面積為1020.46m2,經營范圍包括溶劑石油、溶劑柴油,主要以儲存為主,不涉及生產,也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質;碼頭倉庫是附近居民搭建用于臨時儲存,不涉及生產;地塊內廠房及住宅建筑均已于2020年10月拆除。根據《瑞安市南濱江單元(0577-RA-JN-06)控制性詳細規劃》(2020年10月),該地塊擬轉型為居住用地(R2),后續建設及地塊權屬為瑞安江南新區開發建設管理委員。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》(2018 年 8 月 31 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)、《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<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>的通知》(浙政發〔2016〕47號)、《關于印發<浙江省污染地塊開發利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>的通知》(浙環發〔2018〕7號)等文件規定和精神,用途變更為住宅、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,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。通過對瑞安市南濱江單元(0577-RA-JN-06)02-01地塊開展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結果可知:瑞安市南濱江單元(0577-RA-JN-06)02-01地塊在本報告前文確定的評價原則及方法下,調查地塊土壤及地下水檢出指標均低于選用篩選值。依據《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》(環境保護部令 第42號)和《浙江省污染地塊開發利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》的要求,調查地塊土壤環境質量滿足《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》(GB36600-2018)中的第一類用地要求;地下水環境質量滿足《地下水質量標準》(GB-T14848-2017)(Ⅳ類)標準限值及《上海市建設用地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篩選值補充指標》中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第一類用地篩選值。該調查地塊無需開展后續詳細調查等系列工作。
瑞安市南濱江單元(0577-RA-JN-06)03-06、03-07a和03-07b地塊(以下簡稱“地塊”)位于瑞安市飛云街道碼道村。總用地面積為35187m2,其中03-06地塊面積7820m2(其中住宅和商鋪面積為2700m2),03-07a地塊面積19405m2(其中住宅、空地和商鋪面積為13100m2)和03-07b地塊面積7962m2(其中住宅面積為2100m2)。根據《瑞安市南濱江景觀帶一期改造工程土地征收示意圖》(詳見附件十),03-06、03-07a和03-07b地塊原為工業用地和住宅用地,地塊內工業用地區域屬于國有用地,占地面積為17287m2;居民住宅和商鋪均屬于用地,屬于村民小組集體,占地面積約17900m2。根據《瑞安市南濱江單元(0577-RA-JN-06)控制性詳細規劃》,03-06、03-07a地塊擬轉型為住宅用地,03-07b地塊擬轉型為商業用地。后續建設及地塊權屬為瑞安江南新區開發建設管理委員。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》(2018 年 8 月 31 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)、《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<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>的通知》(浙政發〔2016〕47號)、《關于印發<浙江省污染地塊開發利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>的通知》(浙環發〔2018〕7號)等文件規定和精神,用途變更為住宅、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,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。通過對瑞安市南濱江單元(0577-RA-JN-06)03-06、03-07a和03-07b地塊開展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結果可知:瑞安市南濱江單元(0577-RA-JN-06)03-06、03-07a和03-07b地塊在本報告前文確定的評價原則及方法下,調查地塊土壤及地下水檢出指標均低于選用篩選值。依據《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》(環境保護部令 第42號)和《浙江省污染地塊開發利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》的要求,調查地塊土壤環境質量滿足《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》(GB36600-2018)中的第一類用地要求;地下水環境質量滿足《地下水質量標準》(GB-T14848-2017)(Ⅳ類)標準限值及《上海市建設用地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篩選值補充指標》中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第一類用地篩選值。該調查地塊無需開展后續詳細調查等系列工作。
上海市寶山區吳淞產業特定區-3單元(BSPO-0903)01街坊01-02地塊位于上海市寶山區水產路 1269號,北至北六路,南至北五路,西至北泗塘河,東至同濟路,面積約為 78839m2(約 118 畝)。歷史上為寶鋼特鋼初軋廠,1961年建成并開始投入生產,至2013年,由于寶鋼特鋼產品結構戰略性調整,地塊內生產活動陸續停止,目前,除主體廠房結構外,廠房內部相關設備、設施已拆除完畢。根據《上海市寶山區吳淞產業特定區-3單元(BSPO-0903)01街坊控制性詳細規劃》,該地塊后期擬規劃為教育科研辦公用地(C6C8),屬于建設用地的第二類用地類型。受寶鋼特鋼有限公司委托,2019年8月,項目組開展了現場踏勘與人員訪談,2020年3月至4月開展了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現場工作,土壤和地下水樣品送至實樸檢測技術(上海)股份有限公司。項目組通過資料收集、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,采用專業判斷法,在地塊內共設置19個土壤監測點位和20個土水復合監測點位,總共采集132個土壤樣品(含12個平行樣),23套地下水樣品(含2個平行樣),1個運輸空白樣品和1個設備淋洗樣品。在地塊東南方向300m未開發的綠地中設置了土壤和地下水對照點。土壤和地下水樣品分析了《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(試行)》(GB36600-2018)中45項必測指標及35項選測指標,其中選測指標包括3項重金屬、4項揮發性有機物、10項半揮發性有機物、14項有機農藥、1項石油烴和3項多氯聯苯。通過對地塊的土壤與地下水樣品檢測分析結果進行評估,結果表明:土壤中重金屬、揮發性有機物、半揮發性有機物、有機農藥、多氯聯苯和石油烴的檢出濃度均低于《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(試行)》(GB36600-2018)第二類用地篩選值;地下水中重金屬、揮發性有機物、半揮發性有機物和有機農藥低于《地下水質量標準》(GB/T 14848-2017)IV類限值,石油烴低于《上海市建設用地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篩選值補充指標》中的第二類用地篩選值。綜上所述,經過該地塊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工作,確認地塊內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質量滿足第二類用地要求,無需開展詳細調查及健康風險評估工作。
月浦鎮06-01地塊再生能源利用中心場地初步調查項目公示信息月浦鎮 06-01 地塊寶山再生能源利用中心項目位于上海市寶山區寶之云 IDC 產業基地東北角的上海浦東鋼鐵有限公司的 1 號煉鐵爐工廠,東北靠近浦鋼七路、東南靠近三鋼一路、西北靠近三鋼三路,西南靠近煉鐵十路,總占地面積為135000 m2(約 203 畝),為 1 號煉鐵爐工廠的大部分區域。根據寶山區寶山再生 能源利用中心項目規劃方案《寶山再生能源利用中心項目選址專項規劃》,場地 未來將規劃作為環境衛生設施用地,用于寶山區垃圾焚燒無害化處理及資源化利用,屬于《土壤環境質量?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(試行)》(GB36600-2018)中的第二類用地類型。上海寶發環科技術有限公司受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委托,于 2019 年 8 月20 日對該地塊進行現場走訪,發現場地內無規則堆放有角鐵、鋼筋、輕薄料等雜物,8 月 22 日開始到 9 月 3 日寶鋼股份派人對現場進行清理,9 月 3 日下午雙方工作人員現場確認具備進廠條件。于 2019 年 9 月 4 日至 9 月 15 日對該場地進行了現場踏勘、人員訪談、點位布設、樣品采集及委托檢測工作。本項目根據場地資料信息、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的情況,按照專業判斷布點法對該場地進行了布點采樣,完成了該場地的土壤和地下水采集工作。主要工作匯總如下:在項目場地布設 72 土壤監測點,在 1 號煉鐵爐的其他區域布設 30 個土壤監測點位,共布設了 102 個土壤監測點位。采用 GXY-1C 型 30 鉆機進行了鉆探, 共采集了 936 個土壤樣品,送檢 324 個土壤樣品(含 18 個土壤平行樣品);在場地安裝 22 口地下水監測井,在 1 號煉鐵爐的其他區域安裝 8 口地下水監測井,共安裝了 30 口地下水監測井,共采集并送檢 32 套地下水樣品(含 2 套地下水平行樣品);1 ?個設備淋洗樣品和 3 ?個運輸空白樣品;在場地邊界外北側設置了 1個土壤和地下水對照監測點,送檢 3 個土壤樣品和 1 套地下水樣品。采集的所有土壤樣品和地下水樣品均送往具有CMA 與CNAS 資質的上海實樸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實驗室進行分析。采集的所有土壤樣品、地下水樣品和設備淋洗樣品分析參數包括:pH 、《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(試行)》(GB36600-2018)中的 45 項基本項目和 33 項其他項目,其中 45基本項目包括 7 項重金屬、27 項揮發性有機物和 11 項半揮發性有機物;其他項 目包括 4 項重金屬、4 項揮發性有機物、10 項半揮發性有機物、14 項有機農藥類和石油烴(C10-C40);運輸空白樣品分析參數為揮發性有機物(共 31 項)。土壤環境質量依據《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(試行)》(GB36600-2018)中的第二類用地篩選值進行評估;地下水環境質量依據《地下水質量標準》(GB/T 14848-2017)中的 IV 類水質標準進行評估,對《地下水質量標準》(GB/T 14848-2017)中缺少的標準的監測因子其他標準進行評估。本場地現場調查、采樣、測量以及實驗室檢測結果,匯總如下:本次鉆探深度的巖土分為 3 層,分別為雜填土、粉質黏土和淤泥質粉質黏土,不同點位土層厚度略有差異;根據 2019 年 9 月 14 日和 9 月 15 日現場測量得到的數據,場地內地下水位埋深范圍為 0.29 m(MW1)~2.41 m(MW26)。根據本場地各監測井布設位置及地下水水位標高,地下水大致從西向東方向流動。本項目地塊土壤樣品中所有檢測因子(重金屬、六價鉻、揮發性有機物、半揮發性有機物、有機農藥類和石油烴(C10-C40))的檢測濃度均低于《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(試行)》(GB36600-2018)第二類用地篩選值。地下水樣品中檢測因子(重金屬、六價鉻、揮發性有機物、半揮發性有機物、有機農藥類和石油烴(C10-C40))除了釩、總石油烴(C10~C40)、1,1-二氯乙烷和 2-氯酚外的檢測濃度均不高于《地下水質量標準 GB/T 14848-2017》中的 IV 類標準限值。釩、總石油烴(C10~C40)、1,1-二氯乙烷和 2-氯酚的檢出濃度低于相關標準值。綜上,本項目地塊環境初步調查結果表明:該場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質量滿足第二類用地的標準要求,可以作為環境衛生設施用地開發利用,無需開展下一步的場地環境詳細調查和健康風險評估工作。